南京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南工校教[2007]20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
(二)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准予毕业。
(三)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四)外语水平须达到下列要求。外语类专业学生要求国家专业四级≥60分;其他专业学生要求CET-4成绩≥425分。
(五)除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外,主干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外语成绩的要求可降低5分(按百分制计)。
第二条 四年制专业在五年内、五年制专业在六年内达到以上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一条所规定的条件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被处分者。
(四)因特殊原因,经校学士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对单科成绩特别优秀,或在学科竞赛、校外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为学校赢得荣誉者,可不受第一条中(三)、(四)、(五)的限制,由学院提交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对受处分的学生,在毕业前由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表现进行评议,评议优秀者,由学院提交校学士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向所在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学士学位分委员会上报的学士学位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校学士学位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六条 受理外校应届普通本科、民办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由外校按照第一条~第三条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将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我校教务处,由教务处委托相关学院,对专业培养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及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学生参加由我校组织的3~4门主干课程考核,成绩均合格者,由教务处上报校学士学位委员会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7级本科学生开始执行,并由学校学士学位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南 京 工 业 大 学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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