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南工校教[2007]213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学(2005)9号文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本科专业标准学制由学校根据教育部专业设置的有关规定,在培养计划中予以确定,标准学制在本规定中又称标准学习年限。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的年限称为学习年限。4年制本科专业的最短学习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5年制本科专业的最短学习年限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休学时间(服兵役时间除外)计入学习年限。
第二条 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一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期限为一年,可连续申请,但累计学习年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实际修读的课程学分收费。学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经审核批准可申请转专业。
(一)按学校有关规定考核并确认成绩优秀,或某些方面确有专长者。
(二)入学后患有疾病或发现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认为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学校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五)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及拟转入学院考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学生转学,按国家教育部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由学生本人申请,并填写“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经两校同意后,由两校分别报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两校收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文后,方可为学生办理转学的离校和报到手续。
转专业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一般在每年的1~2月份和6~7月份办理。学生因转专业、转学所缺的课程必须自行补上。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通过的课程若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相同,且学分等于或高于转入专业的课程,所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否则已取得的该门课程学分无效,必须按转入专业的要求重新修读。转专业前已取得的其它课程学分可计为任选课学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七周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七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须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需校医院签署意见),由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第一学期不办理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保留入学资格办理。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言行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概不负责。学校保留学籍及户口。
第十四条 应征参军者,可休学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复学学生视休学年限编入相同专业的低年级学习,若无相同的低年级专业,可安排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六条 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不予复学并取消学籍。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退学试读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其学业警示。
(一)每学期取得的课程学分≤12学分(最后一学期除外)。
(二)每学年取得的课程学分≤32学分。
若学生同时受到学期警示和学年警示,警示次数按一次计。
第十八条 每学期初由学院确定并汇总被学业警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由学院向学生发放“学业警示通知书”。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连续受到三次或累计受到四次学业警示者。
(二)经校医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或入学手续者。
(四)连续两年休学者,申请复学经复查身体仍不合格者。
(五)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条 对仅因受到学业警示而退学的学生,可在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给予试读机会,试读期限为一年,标准学习年限内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内,每学期获得学分>12学分且一学年累计获得学分>32学分,可恢复学籍。
第二十一条 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批准退学的学生,自发文之日始两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条例》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环节之前,需进行资格审查。凡累计未通过或未修读的课程学分≤15学分,其中未通过或未修读的主干课程门数小于2门者,可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二十四条 毕业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内容,修满要求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发证时间以实际获得毕业资格时间为准。
第二十五条 结业
(一)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至最长的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修,修满学分者,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换发毕业证书。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仍在察看期内者,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因留校察看而结业者,察看期满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状况作出书面鉴定,经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肄业
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肄业学生不得返校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必须如实填报毕业证书的有关信息,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其证书追回并报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因故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工业大学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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