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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3-03-10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南工委组[2011]6号


 

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于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江苏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校各基层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学校各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四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荐结果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接受入党申请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切实做好入党启蒙教育,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发展党员工作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入党愿望,对党的认识和要求入党的动机;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重要问题等。

第八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对申请书及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及时登记在册,并指派正式党员在一个月内找其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进行鼓励和教育,保护他们的政治热情。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九条 申请入党的人员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第十条 党支部要定期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现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有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对借调、在职学习等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流动人员,我校一般不负责发展工作,入党申请书应交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工作,必要时可将其在我校的表现函告其原单位党组织。个别表现突出,且在我校连续学习或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落实到该同志学习、工作所在单位隶属的党组织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原单位党组织同意和学习、工作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预审通过,可以发展。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事先征求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和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变动学习、工作单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将他们接受培养、教育的有关情况和档案负责任地转递、介绍给其所去的学校、单位的党组织。对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情况,认真查阅材料,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党支部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重新填写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并将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情况简要地填入新表中,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入党。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

 

第十三条 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党支部要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进行谈话,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一般每学期谈话不少于两次),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参加党校学习、培训,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经常性的培养和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期间,必须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的集中培训,没有经过集中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要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培养联系人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至少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现实表现等,并及时将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

第十六条 要认真组织团员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测评,把得到大多数团员认可的优秀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推荐给党组织。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低年级本科生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各方面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获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入党积极分子,已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直接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定期召开发展党员工作例会,分析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研究发展党员计划。原则上每年三月底前汇总审核各党支部拟定的发展对象名单,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计划,并将发展计划报送党委组织部,每年九月底前对计划作一次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送党委组织部。在此期间,若遇到特殊问题可及时作微调,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未列入该年度发展计划的对象原则上不予发展。毕业班学生毕业前三个月内或教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对拟定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基本内容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在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以及对其本人的影响。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学生发展对象,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外调。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书面材料。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接收的前期准备工作。支委会提出拟发展对象名单,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预审。学生发展对象的材料由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预审;教职工发展对象的材料由基层党委负责预审,或由其所在单位党总支(党工委)审查通过后报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材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3)思想汇报;(4)个人自传;(5)党校培训结业证书;(6)团组织推荐材料;(7)群众座谈会记录;(8)政审材料;(9)公示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入党申请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本职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2)指导入党申请人填写《入党申请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申请人的情况;

(3)申请入党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经预审合格后方可发给《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程序如下:

(1)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支委会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的审议情况,包括推优意见、群众座谈会意见、学生学习情况、教职工履行本职工作表现、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3)入党介绍人向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岗位职责履行、个人经历等情况;

(4)与会党员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

(5)申请人对大家所提意见表态;

(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7)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二十五条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级组织审议。支部大会可请其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表决结束后可以请新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谈体会。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的审批(审查)。程序如下:

(1)党支部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将《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相关材料送交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

(2)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谈话。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能否接受申请人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汇报。(说明:发展教职工党员,先经党总支(党工委)审查后,由党委指派专人同申请人谈话。)

(3)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在三个月内开会讨论,逐个审议和表决,主要审议入党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将审批(审查)的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查)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复议,再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超过六个月的,必须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审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对已批准的新发展的党员,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委托党支部书记找其谈话、提出要求,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5)新发展党员的情况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及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认真审核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对符合党员条件的继续进行教育和培养。发现入党手续不完备、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联系,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情况和原因。确属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进入党内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和通报原单位党组织。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

    

第二十八条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要指定专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为培养联系人,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

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入党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要及时参加党校定期举办的预备党员培训班,预备期内如未通过培训班结业考试,不能按期转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向党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党支部每半年至少应对预备党员的表现情况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并将支部的综合考察意见填入《预备党员登记表》。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要将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新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一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超过三个月未转正的应及时向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说明原因。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及时将审批(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学生党员可参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党员纪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补充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及时报送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有关流动党员的转正问题按照《南京工业大学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和手续是:

    (1)本人进行预备期小结,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预备党员转正公示;

(3)党支部对该预备党员进行转正答辩;

(4)支委会审查该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转正答辩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5)支部大会讨论,着重讨论该同志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对吸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对其提出的不足和缺点改正的情况,提出是否能转正的意见;

    (6)支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内容:在预备期中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对预备党员的意见、表决情况;

(7)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查)支部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并将审批(审查)结果通知党支部;

(8)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填写《预备党员转正和处理情况(通知)报告表》报送党委组织部;

     (9)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的材料交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公示

 

第三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在公示前,党支部负责人要与拟公示对象谈话,讲明公示的意义、方法和程序。

第三十五条 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以及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均应公示。

公示的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确定为发展对象以后,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时间一般为一周。

公示范围、方式:由公示对象所在的院、部(处、所)党支部因地制宜采取设立公示栏、张榜公示、网站公示等适当形式,在本院、部(处、所)范围内公示,教职工对象公示还需将公示内容报送党委组织部。公示期间,党支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应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十六条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获奖情况等;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起止日期。

第三十七条 公示意见的处理:公示后,党支部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向支部大会、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汇报,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支部应如实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研究决定,必要时应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转正或不予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同时,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的情况和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九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发展党员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把握发展党员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南京工业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每学期结束前,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年底将全年自查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将通过参与党组织活动、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等方式,定期检查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兼职组织员和入党联系人,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应按党员信息统计口径要求分别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名册和有关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讨论和审批,杜绝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    

第四十一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和手续的意见(南工组〔2004〕5号)》自本细则执行之日废止。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发展党员必备材料(1—9为预备党员预审材料;9—13为预备党员转正材料)

1.入党申请书;

2.个人自传;

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

4.思想汇报;

5.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6.共青团“推优”表;

7.群众座谈会意见;

8.政审材料(含外调材料);

9.公示情况(包括发展对象、预备党员);

10.《入党志愿书》;

11.转正申请、预备期小结(写明入党一年来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特别要写明不足和缺点的改正情况);

12.预备党员登记表、预备党员培训合格证书及相关材料;

13.群众座谈会意见和说明本人情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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