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南工委组〔2016〕3号
南京工业大学因私出国(境)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健全我校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因私出国(境)党员的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请假审批
1.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探亲、治病、求学、就业、旅游和其它非公务活动等个人私事出国(境)的,适用本办法。
2.党员出国(境),须由其本人向党组织履行请假手续,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3.被批准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
4.因辞职或退学等情形出国(境)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辞职或退学的相关流程中同期办理从学校转出手续。
三、党籍的管理
5.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直接保留党籍。
6.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7.保留党籍的期限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求学的,以其入学通知注明的学习时间为限;就业的,以其劳务合同规定的工作年限为限;其余根据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的准假时间确定。党员保留党籍的期限从出国(境)之日算起。
8.党员等待签证尚未出国(境)的,应参加原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对在此期间不与所在党组织联系、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及有关规定处理。
9.党员出国(境)一般应按期返回。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续的,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10.党员出国(境)定居的,则其出国(境)后即停止党籍。之前党员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以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党员停止党籍后,所在单位党组织停止收交党费。党内年报统计时,不再统计在党员总数内。其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备查。
四、党员组织生活(党籍)的恢复
11.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所在党支部办理销假手续,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恢复党员组织生活。
12.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如期返回后,本人须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经批准恢复党籍的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出国(境)期间的党费。
13.党员出国(境)超过假期(含续假)返回的,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正确认识后,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
14.党员出国(境)不履行请假手续和党籍管理审批手续的,或回国后不申请恢复党籍,并且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五、预备党员的管理
15.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含)以内的,回校后本人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符合党员条件的,办理按期转正手续。
16.预备党员出国(境)六个月以上的,从出国(境)之日起暂停预备期。回校后,本人须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恢复预备期,并如实书面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学习情况,同时填写《南京工业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审查)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被暂停预备期的预备党员,出国(境)时预备期不满半年的回校后需补续预备期一年,出国(境)时预备期满半年以上(含半年)的需补续预备期半年。补续预备期从批准其恢复预备期申请之日算起。补续预备期满后,符合党员条件的,按照党章的规定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从回校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17.预备党员出国(境)不辞而别的,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以上同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没有任何联系的,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18.预备党员出国(境)定居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19.预备党员出国(境)期间,所在党支部不讨论其转正事宜,转正大会必须在本人回校后亲自参加方可召开。
六、纪律要求
20.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行为表现。
21.党员出国(境)期间,应当严守党纪,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应当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习俗,不得触犯其法律、法令。
七、其他说明
22.除本办法规定外,党员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还需按有关规定办理关于干部出国(境)的审批手续。
23.凡党员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党员,因公派进修、访学、讲学、短期交流、考察、培训,国际合作办学项目及其他外派留学等公务出国(境)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党支部提交《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审批,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出国(境)期间应以适当方式保持与原所在党组织的联系,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党员因公出国(境)无故超期未归,或另行求学、就业等实际转为因私出国(境)情形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24.党员短期出国(境)的,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请假审批手续。
25.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6.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办法中若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附件(点击下载):
1.《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请假审批表》
2.《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3.《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延长保留党籍期限审批表》
4.《南京工业大学党员出国(境)停止党籍审批表》
5.《南京工业大学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
6.《南京工业大学预备党员恢复预备期审批表》
中共南京工业大学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日